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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重物品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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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重物品管理办法

 

一、拥有贵重物品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人,保管、使用贵重物品的人员是安全责任人。保管部门贵重物品发生被盗、丢失、损坏,安全管理责任人要承担领导责任,根据情节严重程度,安全责任人要承担物品的经济赔偿。

二、拥有贵重物品的部门负责人要做到“看好自己的门、管好自己的人、守好自己的物、办好自己的事”,对使用和保管贵重物品的责任人要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,增强防范意识,经常检查、落实防范措施,保证学院贵重物品不被盗、不丢失、不损坏。

三、全院师生员工要提高安全意识,树立长期防范思想,做好平时特别是双休日、节假日的安全防范工作,人走锁门关窗,随身使用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随身保管,放有贵重物品的房间钥匙仅限本室人员使用,不许转借给他人,不许学生单独在办公室或实验室内。

四、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要检查安全情况,发现门窗、锁、铁护拦有损坏现象,及时写出请修报告。后勤管理部门接到请修报告后要立即安排人员修复,不得拖延、推诿、扯皮。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,反映不及时是部门人员的责任,门、窗、锁等修复不及时要追究后勤的责任。值班干部要认真巡视检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督促解决。

五、保卫处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,加强校园各重点部位的巡视,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,若工作不到位,未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,保卫部门要负相应的管理责任。

六、使用临时工的部门要加强对临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,划定临时工的工作区域及活动范围,严禁临时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办公室、实验楼、综合楼、学生宿舍楼内。发现临时工无故到各楼逗留、闲逛,使用临时工的部门负责人要负管理责任。

七、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,严格贵重物品的保管、登记、交接、使用制度,做到责任到人,狠抓落实。